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078号
申请人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灵梓,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发现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的账户,冻结限额16105417.86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