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238号
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池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25974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585545,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竹林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灵梓,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6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花溪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文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