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0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木,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3民初622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奕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渊
书 记 员 李舒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