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笕闻(***之岳父),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信海,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楠,贵州黔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3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我院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用,并下达《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准予上诉人缓期至2021年2月19日前一次性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但上诉人仍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黎音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青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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