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290号
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办事处白石村毛栗丫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EE5Q57L。
法定代表人:曾睿,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艾丽,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才,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88041J。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
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昌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罗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仪
书 记 员 杨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