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民初8568号
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1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88041J。
法定代表人:曾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9号行政综合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94495349F。
法定代表人:刘仁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乌当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润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治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龙叙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