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财保3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身份证号5225221977××××××××,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潮水组。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GU2K9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紫江社区马头寨居委会056网格17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饶乾,经理。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96703295,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32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顾艳,女,汉族,1984年2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艳价值711,007元限额内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377号民事裁定,在711,00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艳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艳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121财保37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艳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