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牧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牧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溪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宗武,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牧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桓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黔2726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黔2726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5元,退还牧丰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倪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青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