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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商林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7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岔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ODTPlMlM。
经营者:李庚申,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岔道村215号。身份证号码:1309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科,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32号楼602室(黄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96703295。
法定代表人:陈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远,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黔0304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余等值财产(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准),金额以182084.00元为限。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余等值财产(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准),金额以182084.00元为限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小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