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755号
申请人: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岔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ODTPlMlM。
经营者:李庚申,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岔道村215号。身份证号码:1309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32号楼602室(黄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96703295。
法定代表人:陈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献县商林**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余等值财产(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准),金额以182084.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PZDM202252030000000257,保险金额为182084.00元的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保证本院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余等值财产(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为准),金额以182084.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小满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 娟
书 记 员 黄 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