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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359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雕,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32号楼602室(黄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96703295。
法定代表人:陈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08000元为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学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祖芬
书 记 员 穆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