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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民初114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96703295,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32号楼602室(黄土坡)。
法定代表人:陈越。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GU2K9X,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紫江社区马头寨居委会056网格17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饶乾。
被告:顾艳,女,汉族,1984年2月2日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黄贤平,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顾艳、***、黄贤平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顾艳、***、黄贤平负担。
审判员  周昌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