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33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不良资产清收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96863151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巴吉滩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8372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甘州区,系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9月21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张掖市力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南关市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7193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力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5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5926.60元,利息877047.43元(截止2021年6月10日),贷款本息合计3872974.03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剩余872974.03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利随本清,若被告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对剩余的案件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二、被告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力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2.2023年4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3年4月5日至9月22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2008年注册的甘GL××**奥迪牌汽车一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辆手续已经在本院(2023)甘0702执1690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申请予以查封,在本案中不再申请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财付通账户。
4.2023年6月9日,被执行人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分摊履行本案案件款1267271.87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并申请解除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强制措施。
5.2023年7、8月份,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6.2023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3年8月1日,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市睿科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市力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反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3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
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56967.71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1日)执行到位1267271.87元,1689695.84元以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进行了调查,对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在本案中查封,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等措施。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