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保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02民初3410号
原告: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保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国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裂霞,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丽源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保利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辛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