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7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7号海南滨海国际金融中心B-10层。
负责人:李诗,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芬,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书平,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区A16办公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书平、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7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慧明
审判员 周翼腾
审判员 雷琼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