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
负责人:符达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依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才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灵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负责人:徐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
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以下简称三亚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陈才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三亚分公司)、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通信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分别是418,360元、20,025.5元、50,000元,各项赔偿数额共计488,385.5元。但一审法院计算出的***和**、陈才范、中国电信三亚分公司、三亚供电局应承担的相应数额分别为43,838.55元、65,932.04元、153,841.43元、175,818.78元,共计439,430.8元。上述两个总计数额不一致,因此一审判决计算方法有误。
二、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根据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过错大小划分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陈才范、中国电信三亚分公司、海南通信公司、三亚供电局、***、**各方主体均存在过错,但未针对各方过错程度区分主、次责任,酌定各方所负责任比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本案只有三亚供电局上诉,二审不宜直接对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直接判决。重审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各方过错程度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计算各方赔偿数额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柔翰
审判员 杨冲冲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子
书记员 周海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