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846号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区A16办公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发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霞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846号
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旭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区A16办公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发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