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01财保12号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大屯街道官家山火车山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关平路25号主楼102。 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和银行账户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以251,093.15元为限。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公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251,093.1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775元,由申请人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