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催21号
申请人: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4188D。
法定代表人:林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住乐清市。
申请人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日、汇票号码为1030004220988745、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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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周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