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杨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1执恢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