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执行人:迟**,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1-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迟**、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4,592元及利息、执行费2,8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昆明易为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但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