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621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765566。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20490A。
法定代表人:刁玉莉,总经理。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牛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