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486号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25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48910H。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20490A。
法定代表人:刁玉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1.5元,由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阮伟萍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