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659号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250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48910H。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20490A。
法定代表人:刁玉莉,董事长。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