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2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刁玉莉,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玉
审 判 员 魏希贵
审 判 员 尹 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文燕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