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执异32号
申请人:启富(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29号3号楼2单元102户。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刁玉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正田,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实业公司)与曲正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启富(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富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银座实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银座实业公司与曲正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作出(2021)鲁0191民初56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一、曲正田、***需向银座实业公司支付未付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1751381.56元。其中:本金1600000元、利息(罚息)115836.56元(按照年利率13%,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律师费、诉讼费35545元;二、上述金额1751381.56元,支付方式为:曲正田、***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银座实业公司支付700552.62元;曲正田、***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银座实业公司支付525414.47元;曲正田、***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银座实业公司支付525414.47元;三、如曲正田、***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银座实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曲正田、***违反上述约定,出现逾期偿还任何一期约定款项的情况,则曲正田、***应立即向银座实业公司偿还本金1600000元、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扣除已支付罚息150519元)、律师费、诉讼费35545元。上述款项应扣除曲正田、***依据第一二条协议已经偿还的本息数额;四、曲正田、***还款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如下顺序冲抵债务:(1)诉讼费用、执行费;(2)法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律师费;(4)复利;(5)罚息;(6)本金;五、如曲正田、***违反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出现逾期偿还任何一期约定款项的情况,银座实业公司对被告依编号为WD抵字第20××0号的《抵押担保合同》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路××号(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号)按照抵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
2022年3月15日,申请人启富投资公司与银座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银座实业公司享有的(2021)鲁0191民初5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启富投资公司。后银座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2022年3月15日,银座实业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启富投资公司与银座实业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银座实业公司将其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191民初5631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曲正田、***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启富投资公司。后银座实业公司通过邮寄快件及发送短信的方式,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程序合法。银座实业公司亦书面确认申请人启富投资公司取得了该债权。综上,启富投资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启富(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海霞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