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917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鸿伟,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2号楼二层C2014内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高俊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振华,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4号楼1单元6楼622-7室。
法定代表人:侯亚琪。
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
法定代表人:魏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黄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家林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218号7楼。
法定代表人:耿静良。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开力
审 判 员 李林强
审 判 员 李巧霞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