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6917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鸿伟,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2号楼二层C2014内2。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昆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高俊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振华,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4号楼1单元6楼622-7室。

法定代表人:侯亚琪。

被告: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888号东楼6楼。

法定代表人:魏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叶,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黄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家林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218号7楼。

法定代表人:耿静良。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汇银鲁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期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省银座实业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开力
审  判  员   李林强
审  判  员   李巧霞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