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等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权字第7号
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1201/1202,ARCADIABUILDING,12thFLOOR,NCPAROAD,NARIMANPOINT,MUMBAI-400021。
本案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或依法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相应减、缓、免申请,其本案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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