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登字第6-2号
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国。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PRATIBHACHANDRABHAGA”轮(“****”轮),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船舶停靠费、船舶移泊费等费用共19774588.06元,并提供了协议备忘录、船舶靠泊(维修)合同等资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
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