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金舟远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72民初403号
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KingChouOceanCo,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么地道61号冠华中心LG12室。
诉讼代表人:金敬彪,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仁善,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浪咀。
法定代表人:周亚国。
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保证金超出实际修理费部分的3396300元,并自起诉时起支付同期贷款利息至支付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金额为1000000元。2020年4月26日,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7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金舟远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罗孝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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