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81号
债权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
委托代理人:**。
债务人:****航运有限公司(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印度共和国孟买纳瑞曼区NCPA路阿卡迪亚大厦12楼1201、1202室(1201/1202,ARCADIABUILDING,12thFLOOR,NCPAROAD,NARIMANPOINT,MUMBAI-400021)。
本院依据债权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04号拍卖船舶的民事裁定,于2015年1月6日拍卖了债务人****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PRATIBHACHANDRABHAGA”(****)轮,所得价款174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保全申请费、债权登记费等诉讼费用256542.5元人民币,船舶评估费70500元人民币,拍卖公告费27000元人民币,拍卖师聘请费16000元人民币以及海关吨税451843.2元人民币,共计821885.7元人民币在该船舶拍卖款项中先行拨付,现存16578114.3元人民币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下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1、债权人: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债权性质为享有留置权的债权,债权金额1543万元人民币((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81号)。执行依据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海终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2、债权人:舟山港舟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283963.44元人民币((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87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甬海法权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
3、债权人:上海昇蓝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本金21296.11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计139625元((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8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4、债权人:青岛海翔船务有限公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45769.70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计291611元((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89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
5、债权人:韩国东进产业技术株式会社(DONGJINITECCO.LTD),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86568.75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计601970元,其中与***巴轮相关债权金额为80774元人民币((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91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债权总额为16747169.44元人民币。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上述第1-4项债权共计16145199.44元人民币全额受偿,第5项债权中与”PRATIBHACHANDRABHAGA”(****)轮有关的债权80774元人民币全额受偿,其余521196元人民币受偿352140.86元人民币,不足额受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PRATIBHACHANDRABHAGA”(****)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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