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权字第7号

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1201/1202,ARCADIABUILDING,12thFLOOR,NCPAROAD,NARIMANPOINT,MUMBAI-400021。

本案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PratibhaShippingCompanyLimite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至今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或依法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相应减、缓、免申请,其本案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