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宁 波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81号
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东浪咀。
法定代表人:周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VENUS SEATRADE S.A.。住所地:80 Broad Str.,Monrovia,Liberia(利比里亚蒙罗维亚市布罗德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GISELLE ARANGO DE RODRIGUEZ。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林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VENUS SEATRADE S.A.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20元,减半收取19360元,由原告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邬先江
审 判 员 姚雪锋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庄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