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22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建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随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宫衍清,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宫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被上诉人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原审被告宫衍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发货单签字人员的身份、账目清单中的已付款项情况、部分发货单的真实情况等存在疑点,因此原判决未查清必要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万松
审 判 员 陈淑梅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杨姗姗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22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建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随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宫衍清,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宫衍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被上诉人郓城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原审被告宫衍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发货单签字人员的身份、账目清单中的已付款项情况、部分发货单的真实情况等存在疑点,因此原判决未查清必要的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5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万松
审 判 员 陈淑梅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群
书 记 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