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5民初2439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树诉被告山东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