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续 行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1)鲁09执保70号
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你方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鲁09民终27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续行保全被申请人以下财产: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银行账户明细:1、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