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异30号
案外人:毕研峰,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案外人:王俊峰,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
案外人:唐加龙,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
案外人:陈达,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
案外人:巩树奎,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保全人: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91709444G。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署前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56700168C。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建材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会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鲁0923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东平国用(2013)第058号的土地使用权。毕研峰、王俊峰、唐加龙、陈达、巩树奎对保全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五案外人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被解除查封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异议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毕研峰、王俊峰、唐加龙、陈达、巩树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立华
审 判 员 马忠雨
人民陪审员 崔 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杜文文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