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15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3月27日以(2020)鲁0923执保125号保全裁定对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泰安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66.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彦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