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1308号
原告:李明森,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国,东平县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信玉,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宪花,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署前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91709444G。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原告李明森与被告赵信玉、王宪花、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明森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李明森负担。
审 判 长 刘 运
审 判 员 葛安鹏
人民陪审员 丁庆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奚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