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告: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州城街道署前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迎雪
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