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15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3月27日以(2020)鲁0923执保125号保全裁定对***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5564.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