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1703号
原告: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九园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波,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骆驼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该村村主任。
被告:天津市盘宇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朱官屯村东35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超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想科技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骆驼安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盘宇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建轩
审判员亢立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