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灯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3民初425号
原告:湖北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牧羊春城52B-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4339X2。
法定代表人陈国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兵,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1788317G。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黄石市灯具厂,住所地:黄石市牧羊湖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5357G。
法定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原告湖北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灯具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灯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宏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