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与某某、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03执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洪神光缆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611950元[含本金15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15%,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费9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袁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