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6009号
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26931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476004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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