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3民初445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30岁,住平舆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40W7032X。
法定代表人*玉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7600430Y。
法定代表人余焕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国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