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3民初325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焕营。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驻马店市东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