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0100号
原告: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94347778D。
法定代表人:曹明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俊达,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范太平,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郑欢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李燕芳,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1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9409X3。
法定代表人:管雪芹。
被告:青岛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西路1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1166318F。
法定代表人:管雪芹。
被告:管雪芹,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逄建海,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太平、郑欢欢、李燕芳、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平安电梯有限公司、管雪芹、逄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9元,由原告青岛黄岛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