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樊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林,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繁荣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郭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川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沟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集镇。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兵、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学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