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5167号
原告:**月,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发,高邮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樊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朝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真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真油村
法定代表人:王桂鹏,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月与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真油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月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买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边 阳